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方舟案例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认定劳动关系的八个裁判要旨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随着各类自媒体直播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纠纷越来越常见,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到底如何认定常常存在较多的争议。笔者将检索到的相关案例裁判要点进行汇编,以供大家参考。

实务要点一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仅提供包装宣传演艺活动等服务,网络主播可以自主选择直播内容、时间段、地点并按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陈小如、韶关市清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2民终770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05月23日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从陈小如与清承公司签订的《清承传媒艺人主播居间服务合同》内容看,双方对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特别是就从事在线主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陈小如通过清承公司的包装宣传推荐,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照约定获取直播收入。陈小如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加播,其主要工作地点也可由其自行选择,无须到公司办公场所上班。清承公司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陈小如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陈小如作为主播时,其收入完全由粉丝打赏礼物决定,清承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主播的收入金额。并且,网络主播本身并不属于清承公司的经营范围。由此可见,清承公司与陈小如之间仅是基于案涉合同的约定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清承公司与陈小如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系属互联网经济催生的新业态下非传统用工关系。

实务要点二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主播合同,约定为公司代理人,同时对直播时长、地点、报酬做了具体限定,直播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双方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葫芦岛市金晟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杨姸劳动争议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辽14民终2201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金晟网络公司与杨姸双方在《网络直播主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仅为代理关系)”,因金晟网络公司系经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杨姸系普通劳动者,所以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杨姸在实际工作期间接受金晟网络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金晟网络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主播劳动,杨姸提供的劳动是金晟网络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金晟网络公司与杨姸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合同》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实务要点三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推荐资源、提供演艺内容等,演艺成果归经纪公司,指定直播内容、场所,时长,只有提成收入等,不能据此推论网络主播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特征。

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28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被上诉人漫咖公司没有对上诉人李林霞进行劳动管理。李林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林霞亦无需遵守漫咖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尽管双方合作协议对李林霞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漫咖公司可能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遗失损毁等问题对李林霞进行处罚,但这些均应理解为李林霞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漫咖公司对李林霞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被上诉人漫咖公司没有向上诉人李林霞支付劳动报酬。李林霞的直播收入虽由漫咖公司支付,但主要是李林霞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漫咖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李林霞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漫咖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李林霞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漫咖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李林霞收入的主要来源,故漫咖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李林霞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上诉人李林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被上诉人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林霞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漫咖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漫咖公司享有李林霞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据此推论李林霞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李林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上诉人李林霞与被上诉人漫咖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实务要点四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线下合作协议,要从实质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协议的履行、签订的目的等多方面相结合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从人身依附性上、经济上等都不具有从属性,那么就不属于劳动关系。

姚某某诉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07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履行行为不属劳动关系。从整个行业看,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地位平等,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关系的界定。从协议的内容和性质来看,协议同时包含着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条款,不能据此简单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与劳动合同存在差异: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公司对于姚某某的管理,实质是基于一个演艺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纪关系衍生出来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公司对姚某某的工作强度、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进行具体限制,可以由姚某某自主决定的,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平台,对直播内容、方式、直播剧本等未做硬性要求,公司对姚某某没有进行实质意义的指挥和管理,明显不同于劳动合同约定。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姚某某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主播进行直播后客人的直接“打赏”,姚某某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姚某某的报酬或提成也完全与其直播时长、天数、主播等级挂钩,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显然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

实务要点五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基于与网络主播的经纪合作关系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协议同时包含了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的条款,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青岛八月巷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胡敬丹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鲁02民终351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03月03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性,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等。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主播签约协议》约定主播每月的总工作量,每周、每天直播时间,也约定主播的报酬为平台直播收益的分成,但网络主播的报酬也与其直播内容、拥有的粉丝量以及用户的打赏有关,因此,八月巷雨传媒公司与胡敬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实务要点六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主播经纪人协议,约定经纪公司为其经纪人,代理与直播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对粉丝打赏、商业收入等按照比例进行分成,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王婷、吉林市王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吉02民终2163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从人身隶属性看,双方系平等的法律主体,王哈哈公司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对王婷进行必要管理,不应视为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从经济往来看,王婷的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打赏,双方凭借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王哈哈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王婷的收入金额,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王哈哈公司给予王婷的保障和激励费用,王哈哈公司基于协议向王婷支付的费用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综上,王哈哈公司与王婷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婷明确知晓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结合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工作管理模式以及王婷的收入分配模式,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实务要点七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主播扶持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报酬支付不具有从属性,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宝星文化传播(大连)有限公司、刘垣序劳动争议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辽02民终6605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22年08月08日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抖音平台三方对被上诉人直播产生收益进行分成,被上诉人分成比例为40%。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双方合作第1个月至第3个月,在被上诉人满足每月直播26天,每天直播不低于6小时的条件下,若被上诉人当月自提收益小于3000元时,差额部分由上诉人补足;若被上诉人当月自提收益超过3000元时,上诉人从当月开始不再支付费用。即被上诉人收入来源系抖音平台直接结算给其抖音账号,其通过账号自提收益,上诉人仅在双方合作初期的特定条件下有补足差额义务,而非上诉人负有向被上诉人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不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实务要点八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工资为业务收入分成,劳动制度不适用网络主播,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李甲诉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形式上看,天权星公司为李甲缴纳了社保,并以公司名义基本按月向李甲支付了名为工资的款项,但双方实质上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因在于:第一,李甲的所得实际是广告收入扣除返点、手续费后的“毛利”的50%,且该款项分为两部分支付。一部分以“工资”的名义发放,其金额酌情确定;另一部分由天权星公司另行转账支付。由此可见,“工资”的性质实属李甲对广告收入“毛利”的分成款项,系因天权星公司在没有艺人经纪代理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相关业务,通过支付“工资”的方式使双方间法律关系合法化。第二,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即劳动管理方面看,双方在业务方面的唯一交集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直播或拍摄短视频。且双方曾存在经纪合同关系,而上述内容通常应属于经纪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范畴。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管理、考勤或工作考核,对李甲没有劳动纪律要求,即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劳动管理,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甲。综上,李甲与天权星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分成款项问题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

律师建议和风险防控

作为网络主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防控风险:(1)简单做一下经纪公司的背调,了解公司的合作模式及纠纷情况。避免签约后无法脱身,又承担严格繁重的直播任务。(2)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对于经纪公司提出的工作时间、地点、时长以及收入分成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重点审查,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公司签约。(3)从思想上认真对待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类的条款:一是要看违约情形的规定,避免违约;二是看违约金数额,看自己是否能够接受。根据现在司法判例,一旦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必然要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

作为经纪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1)从合同名称、条款中均明确双方合意是合作关系,非建立劳动关系之意。(2)经纪公司制定主播管理制度要应当与本公司劳动制度相区别,给予网络主播直播内容、地点、时间等的自主性,减少对网络主播直播活动直接干预。(3)劳务报酬的获得采用主播打赏及其他商业收入分成模式,不要采用底薪+提成的模式,避免基本工资成为网络主播主要的固定收入来源。(4)经纪公司不要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纳入公司经营范围;或者在公司宣传、公司制度和艺人签约合同中,明确公司的业务包含网络直播服务。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主要以下几方面去判断:一是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存在人身、劳务报酬上的从属性。二是直播活动是否属于公司登记或公示的经营范围。三是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四是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管理是否明显基于经纪合作关系,与公司内部劳动关系员工的管理存在明显不同。

0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世纪方舟前台.jpg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荣誉.jpg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地图位置-世纪方舟.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