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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田碧青律师:综合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方法存在的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强奸罪有两个量刑幅度,一般情节适用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加重处罚情节的则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对加重处罚情节以列举的方式,包括强奸多人、公开场合强奸、轮奸和奸淫幼女的,同时设置概括性、兜底性条款,以“情节恶劣”、“其他严重后果”对法未涵射的情节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惩治性犯罪。

目前没有任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恶劣”进行界定。相同情节的不同裁判结论屡见不鲜,甚至各地依照最高院《常见刑事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也未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细化了应当从严惩处外,鲜有对强奸罪“情节恶劣”进行明确,多为学理性解释。

由于无法准确认定“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有法律学者提出“综合认定情节恶劣”的方法。认定“情节恶劣”的情节应当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性相当,从几个特殊项综合考察:1.特别犯罪主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等;2.特定犯罪对象,例如无辨认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孕妇等;3.特殊犯罪手段,例如凌辱、虐待、录音录像等;4.特殊犯罪地点,例如学校、女工宿舍等;5.特别危害后果,例如轻伤、染病、怀孕、精神失常、自杀、堕胎等后果。在无明确法律、司法解释可供适用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不得已的解决办法,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按照《量刑指导意见》及各省的实施细则,上述特殊项只能作为增加基准刑的考量因素,不能据此作为“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评价及错误认定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问题。

量刑的基本方法是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量刑指导意见》对犯罪事实进行二元划分,分为基本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事实。基本犯罪事实是行为符合强奸罪在某一量刑幅度内最低法定刑的样态,符合强奸罪在该幅度内的罪状描述。强奸罪有三个基本犯罪事实,一则为236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一人”,一则为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一人”,一则为第三款规定的六项情节之一,超出这三个基本犯罪事实以外的事实为其他犯罪事实。其他犯罪事实是超出该罪最低样态的案件事实,例如“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两人”。基本犯罪事实确定法定刑适用的幅度空间,是刑罚适用的起点,其他犯罪事实是不考虑减轻、从轻、免除等情节下调高刑罚量,是刑罚适用的中间环节。

如果将“综合认定情节恶劣”方法中的特殊项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就会出现重复评价的问题:将特别犯罪主体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但在确定基准刑时,又需要以该特别主体作为增加基准刑的条件,从而重复评价,增加刑罚。以《辽宁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例,在强奸罪中规定了两个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又另外规定了“3.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的五种情况,其中就有“利用监护、职务、亲属等关系强奸的”。若行为人利用监护关系强奸妇女,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的最低刑期三年作为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不考虑其他增加基准刑的情况),则增加后的基准刑为3*(1+20%)=3.6。若将监护关系视为特别主体,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适用十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则增加后的基准刑为10*(1+20%)=12,不仅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而且监护关系这一因素在升格法定刑中予以考虑,又在增加基准刑中予以考虑,重复评价了两次。

从各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强奸罪量刑的设置结构来看,强奸罪罪名下第1条、第2条分别规定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又单独设置“第3条”将强奸罪中行为人具有的特殊情节作为其他可增加基准刑的情况,语句表示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非表述为“可加重处罚”,可见“第3条”并非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是在前两个量刑幅度基础上可增加刑罚量的共同情节。在依据前两条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后,如果具备“第3条”规定的情节,可再次增加基准刑,而不是依据“第3条”的情节作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直接升格法定刑,该条只能作为量刑的“其他犯罪事实”不能作为“基本犯罪事实”。

“第3条”规定

特别犯罪主体

特定犯罪对象

特殊犯罪手段

特殊犯罪地点

特别危害后果

广东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30%↑)

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

强奸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女性未成年人

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

 

福建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20%↑)

利用教养、监护、亲属关系

明知怀孕的妇女/强奸无性防卫能力妇女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虐待等手段

 

强奸致被害人怀孕

辽宁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20%↑)

利用监护、职务、亲属等关系

强奸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七十周岁以上老年妇女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

 

 

四川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20%-60↑)

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

 

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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