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揭就是房产抵押贷款,先给开发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其余部分以要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合作机构申请贷款。
按揭贷款的主体包括开发商(出售人)、购房人、银行。
法律关系包括:
1、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3、购房人为担保如约归还贷款本息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与银行产生的担保合同关系。
4、为保证购房人清偿贷款,银行通常会与开发商签定《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合同》,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发放贷款余额的必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供给担保,开发商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合同关系。
假按揭:开发商通过虚假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个人按揭贷款,从而达到部分或全部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
假按揭的通常方式:伪造购房人名义、一房多卖、零首付按揭、大幅抬高房价虚增贷款金额、返租按揭。
提到假按揭就不得不提起赫赫有名的“森豪公寓”骗贷案 。2000年12月31日森豪公寓盛大开盘,这个位于北京朝阳门内大街、王府井近邻、外交部的对面的黄金地段楼盘,起价2500美元/平方米,开盘不久随即显示售空。实际上,森豪公寓从 1993 年开始一直盖了十几年,盖盖停停,已经成为京城有名的烂尾楼。2005年国家审计署披露中国银行“北京森豪公寓6.45亿元虚假按揭大案”,一石激起千层浪。
骗贷主犯邹庆,被北京二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法院认定,邹庆指使员工召集大量人员冒充购房者,采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方法,并使用信用证诈骗,从银行骗取16.2亿余元,目前还有15.2亿未追回。判决书显示, 1994年开始,邹庆担任华运达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其他公司,以开发森豪公寓等项目为名,采取关联公司相互担保以及用后贷还前贷的方式,先后从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北京银行展览路支行骗贷8亿余元,后只追回1.6万元。2000年,邹庆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以购房人名义向中行北京分行申请贷款,骗取6.4亿余元。之后,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华庆公寓商品房销售的事实,以购房人名义向中行北京分行申请贷款,骗取1.07亿元。
假按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罪名
开发商利用假按揭空手套白狼,一般涉案金额巨大,牵扯人员众多。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假按揭都构成刑事犯罪,如开发商仅通过假按揭的方式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或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则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条件。
如开发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或谎报购房人及房产面积、交易价格、首付款支付证明等相关信息,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骗取贷款罪作了修改,将第1档刑罚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即对于适用第1档刑罚的,需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骗得贷款100万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的,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此修正案的新规定明显对贷款人有利,如仅是采用了欺骗行为,但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则在第一档的范畴内可不构成犯罪。即如开发商仅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未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不能因为手续上的虚假就追究贷款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均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认定开发商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难度非常大,以下是典型的“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方式:第一,明知房产项目不具备经营条件或根本没有清偿能力,仍大量骗取资金。第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匿。第三、肆意挥霍,非法获取的资金。第四、利用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开发商是独立法人,属于刑法范畴中的“单位”,开发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因贷款诈骗罪主体系自然人,因此开发商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
开发商在虚构购房人信息的过程中,需要伪造购房者的,大多会涉及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及伪造公司印章,故可能触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如购房人明知开发商通过假按揭骗取资金,仍自愿签订相关合同则与开发商属于共犯,但一般属于从犯。
如银行的工作人员与开发商等假按揭的主体串通,向不具备贷款资格的人发放贷款,则可能触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与假按揭的发起主体构成共犯。
由于在假按揭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律师或评估公司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或评估报告,但由于律所和评估公司均是银行指定的,因此出具的证明文件会非常符合银行的“要求”,这种心照不宣为假按揭大开方便之门,使得银行风控形同虚设。在森豪公寓案中,北京二中院因孔卫东、战军两位律师未对数百名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进行尽职调查,向银行出具161份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最终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孔卫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战军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浙刑终542号
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何渝章因暨阳公司缺少资金,遂与何章华商定以办理虚假按揭贷款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后何渝章、何章华收集袁某1、顾某、何某1、汤某、黄某2、袁某3、张某、郑某1、杨某1等人身份信息资料,指使公司员工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虚假贷款资料,并以上述伪造的资料向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办理按揭贷款,共骗取工商银行诸暨支行贷款3496万元。周明霞明知何渝章、何章华为骗取贷款而伪造贷款资料,仍按照何渝章要求伪造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等财务资料,协助办理按揭手续,并虚构购房者身份开设银行账户,负责每月归还银行按揭。后因何渝章及其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银行损失976万余元无法归还。陈纪洪某何渝章、何章华伪造销售合同,仍按照何章华要求帮助填写张某、袁某1、顾某、黄某2、何某1、汤某等人贷款申请表,并伪造汤某、何某1、顾某、黄某2等人贷款资料中的部分或全部签名,将伪造的上述资料提供给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办理按揭贷款,参与骗取工商银行诸暨支行贷款2451万元,造成银行损失759万余元。
被告单位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渝章、何章华、周明霞、陈纪洪骗取贷款的事实,有证人顾某、黄某2、张某、郑某1、杨某1、汤某、袁某1、何某1、袁某2、何某2、赵某3、刘某的证言及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商用房贷款调查报告,不良贷款余额情况表、贷款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渝章、何章华、周明霞、陈纪洪对相关事实亦供认在案,所供不仅能相印证,且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被告单位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何渝章、直接责任人员何章华、周明霞、陈纪洪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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