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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碧青律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直接影响到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危害性,一般而言存续时间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较多,社会危害性最大,最应当受到打击。

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中对组织成立时间采用了[成立仪式]——[标志性事件](重大事件)——[首次组织](共同)犯罪的标准来认定,三者从对外表现形式角度由重到轻。

1判断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重要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主要影响认定该组织成立的时间。任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存在萌生、发展、壮大的过程,没有一个组织从诞生之初就具有“巨婴”的状态。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早在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规定中组织成立时间是按照“成立仪式——重大事件——首次有组织犯罪”的标准来认定。

随后在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该规定将组织成立时间按照“成立仪式——标志性事件——首次共同实施”标准来认定。

实践中很少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专门举行成立仪式或者以带有戏剧性的誓师大会来宣告组织成立,由于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力,在经济实体的掩盖下,组织成员以员工身份加入组织,在维护组织利益的事件中积极参与,以实际行动完成加入组织的外化表象。

通过该有组织的标志性事件达到威慑特定区域和人员,壮大了组织的声势,成为该领域和区域的“第一把交椅”、争夺势力范围、取得经济来源,为后续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

以某件标志性的事件来判断组织成立的时间,不仅容易辨别,而且最容易反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例如以掌控基层政权为显著特点,通过操纵基层政权选举完成组织框架的搭建,形成了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2019)粤06刑初37号】。

通过标志性事件可以清楚辨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和该组织的特色,这种时间节点的准确化是否可以将该标志性事件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该组织的行为割裂开?换句话说标志性事件之前的行为要不要被评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该座谈会纪要的可取之处是将普通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列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始状态。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一个发展过程(进阶性),其初始状态(即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仅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部分特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四项特征,晚于该会议纪要),往往缺少非法控制特征,仅仅是零散组合,单独行动,案件单一,彼此没有组织性,而标志性事件则表明该组织已经具备了四项特征,所以对该标志性事件之前的行为不能被评价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当中。

但在该标志性事件之前该组织成员往往已经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将标志性事件的认定予以“前移”,把部分成员单独实施的行为认定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借此来囊括大部分违法犯罪行为。

2如何认定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

犯罪集团实施了众多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在其中找到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该组织成立的时间,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角度分析,二者应当同时具备:

第一、组织者、领导者亲自实施,积极参加者统一谋划、统一行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集团犯罪的高级形式,如果任由其发展会威胁到国家和社会公众安全。该组织当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他决定了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领域,更是组织存续和凝聚力的关键,缺少了组织者和领导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就不复存在。

如果是组织成员单独实施,人员较少,没有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参与,参与程度既包括直接参与也包括间接参与,那么该起事件仅仅被评价为组织成员个人案件,这也正是恶势力犯罪的显著特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相对固定”即人员不唯一,纠集者会存在变动。

第二、实施的事件必须要具有影响力,足以影响到该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地位

该角度其实涵盖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和控制力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进阶性是一种持续状态,实施的行为要体现出维护组织的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对外要通过该起事件为组织壮大声势乃至“一战成名”,将竞争对手彻底排除在外。该组织往往通过组织众多人员聚集,实施恶劣的死伤事件,冲击国家机关,干预地方选举等方式来对外宣传组织的影响力。

还体现在通过该起事件为组织后续发展积累了关键财富,吸收、合并、招募了关键的积极参加者,例如通过暴力承揽工程积累了组织的原始财富,造成该区域的工程必须由该组织和其所依托的企业承揽。

与此相对应,组织成员乃至组织实施的规模较小,远没有达到该区域影响力的案件就不能被评价为标志性事件,例如组织者纠集一两个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该区域的人民群众也没有通过该事件熟悉、恐惧该组织或者其成员,案发当时的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该事件仅为治安事件,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就不能把该事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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