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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碧青律师:如何评价冒用他人身份网贷行为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网贷,全部流程都在网络上完成,借贷双方无需碰面,数额一般较低,无需抵押和繁琐的资格审核,放款和收款都非常便捷。2018 年 10 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防范化解P2P网贷平台风险、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信用体系,首批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信息已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在网贷市场已如火如荼蓬勃发展,甚至开始产生畸形的时候,配套规定才姗姗来迟,法律的滞后性永远无法跟上迅速发展的“互联网+”。网贷的便捷性,也使得一些人看到“赚钱的商机”,但网贷的高利率也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因此冒用他人身份网贷的事件开始出现。

平台和被冒名者,谁是真正的被害人?

网贷平台的角色类似于 ATM 机,仅具有提供款项的功能,贷款额度是平台通过数据推导给出的,并不掺杂任何主观感情色彩,冒用人并非直接从平台盗窃或者诈骗钱财,而是基于被冒用人与平台之间的借款关系,取得的款项。因此平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仅起到类似于犯罪工具的作用,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交易环节。

冒名贷款后,如果平台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应当由被冒名人承担还款责任,这种“贷从天降”的酸爽让被冒名人欲哭无泪。虽然最终承担还款责任的是冒名人,但也存在平台直接要求被冒名人还款的情况。可见冒名贷款的实际被害人是被冒名者,而不是平台。当然,在民事范畴,被冒用人也可主张合同无效。

 

冒名网贷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成立盗窃罪或诈骗罪。这两个罪名都要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存在差别,盗窃罪通过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诈骗罪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物。

所以冒名网贷的被害人系被冒名者,如冒名者趁被冒名者不备,获取其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及其他信息用于网贷,实质上被冒名者并未作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冒名者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冒名者造成财产损失,仍以窃取的方式故意为之,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如被冒用人被骗后将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等信息透露给冒用人,而冒用人套取被冒用人个人信息的主观目的就是用来冒名贷款,被冒用人将个人信息透露给冒用人时就存在贷款被转移的风险,实质上是对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认定为诈骗罪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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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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