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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王云龙律师:从一则案例浅谈刑辩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中,只要存在鉴定意见证据,那么鉴定意见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大多将左右着判决结果,所以在此意义上来看,鉴定意见可谓刑事案件的证据之王,是法官背后的法官。在这种背景下,检察官、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也就很大程度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如果其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那么审判将流于形式,“鉴定审判”则实质上代替了法官的工作。


不可否认,鉴定意见仍然存在错误率的问题,一旦鉴定意见出错,就有可能直接导致错案,对于那些主要凭借鉴定意见定案的案件,更是如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能力还是参次不齐的,因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导致案件出现问题的事情层出不穷,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发现并揭露、纠正鉴定意见错误的能力将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关系着司法权威与公正。


下述案例是笔者代理的一起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律师关于鉴定意见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分析与论证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可和采纳,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意见节选:


三、X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不具合法性、科学性、可靠性、真实性,不具有证据能力,应予排除


(一)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质,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业务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该鉴定意见没有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白XX、田XX、甄XX的价格鉴证资格证书复印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如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或者没有两个以上的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则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二)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基础材料不可靠,鉴定时的检材既非原件也无原始凭证,只是对委托人提供的授权书所反映的信息进行鉴定。


1、就本案检材本身而言,本案检材的发现、提取、处理、固定等是否科学,检材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检验要求,检材是否反应了客体的特性,检材来源真实性,检材是否全面、可靠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鉴定意见及本案相关材料均无法回答,不足为据。鉴定意见第二页第四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X市林业局格认证委托书”第二页倒数第三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上述内容显示,该鉴定意见完全脱离了鉴定基础材料,仅依据林业局委托书进行鉴定,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2、就鉴定意见的认证标的来看,该认证标的是否客观存在,是否真实可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


1200899日林业派出所纪XX、杜XX对李X的询问笔录中李X所称的2003年我又栽了一万多棵(是林业局拨过去的)成活率在20%左右,2005年我又栽了一万五千多棵,成活率在60-70%左右。2007年我又栽了2.2万棵,成活率在99%。在2003年到2005年共成活了一万贰仟株。”缺乏客观证据支持。李XX名下的两个林权证,一个载明220亩速生杨、株数11000,另一个载明200亩速生杨。但是林业局发放林权证只是形式审查,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林业局进行了实地勘察后确证420亩速生杨的栽种时间、存活株数、地径等客观事实。


22008528X市林业局王XX、陈XX对时任C村会计朱XX的调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四行“问:给李X办的林权证是你经手的吗?答:是。问:林权证上的栽树面积是如何算出的,具体测量了没有。答:没有具体测量大致估算的面积。”第三页第七行“李X是哪年栽的树。答:我记得2006年、2007年两年是林业局提供的树苗,2006年以前载没,不知道。”由此来看,林业证载明的420亩林木面积是否属实存疑,李X栽树的时间存疑,不过,根据朱XX提供的证据线索,应当向林业局核实李X自林业局领取树苗的时间、数量等材料,以便核实本案核心证据。在上述证据未能核实的情形下,李X所称的存活12000株速生杨的说法与林权证无法形成有效印证,是无法成立的。


32009726X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李X林木被毁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林业局说明”)中载明内容,缺乏客观、科学、翔实的基础证据支持,无因之果的特征十分明显,无法使人信服,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首先、林业局说明称GPS实测面积为210亩的客观依据没有提供,树龄、地径、被毁树木的棵树等与李X所称不一致。


其次、林业局说明载明“我局已于200865日会同市物价部门经过现场勘查”,但是卷中没有该现场勘查的材料,为最大限度查明案件核心事实,请贵院要求侦查机关提交上述材料。


再次、2008515日林业局王XX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因地形地貌破坏严重,毁林数量难以确认。”这与林业局说明、鉴定意见是相互矛盾的,既然毁林数量难以确认,鉴定意见的鉴材依据为何能够确定。


最后、2008515日林业局王XX所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毁林面积210亩,树种为速生杨,树龄2-3年,树径2-6CM不等,株行距3×42×6米”,为何林业局补充说明却载明“株行距为3×4米”,另外,200899日林业派出所纪XX、杜XX对李X的询问笔录中,李X明确称柱行距为2×6米。两种证据矛盾孰真孰假,现有证据无法解释。


综上分析,林业局说明的情况等关于确定鉴材的证据,存在诸多证据漏洞,存在诸多根本性矛盾未能合理解释,以此为据进行鉴定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


(三)鉴定意见以200865日作为基准日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为“200812月份”,故此,按照侦查机关的逻辑,应当在案发时间段内妥善确定基准日。错误的基准日必然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


(四)纵观鉴定意见,其内容空虚,缺乏可靠逻辑基础,被采信证据与结论之间关联性完全割裂,让人对鉴定人掌握专门知识的深浅、运用专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胜任鉴定工作等产生强烈怀疑和不信任,表面上看可能只是鉴定人业务不精或者不负责任,但是实际上反映出鉴定机构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管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难以保证。


综上分析,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不合法、不真实、不可靠,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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