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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投标,怎么构成串通投标罪了?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尚荣敏 张培峰


被告人李某系某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陈某、徐某三人系同学关系,2015年1月,某项目工程招标时,李某应陈某之约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几人采取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最终陈某中标该项目并从中获利达人民币达几百多万元。


近几年以来,各个行业领域、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招投标项目数量急剧增加,导致招投标成为企业发展的常态,而由此产生的串标和围标行为也呈高发态势,像本案中李某帮助同学围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还需要认真分析其在案件中的具体地位、客观行为表现等因素,从而做出具体判断。


本案中,李某作为某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陈某等共同完成工程造价标书,修改标书验证机号等,致使多份标书直接进入到评标环节,李某帮助实际投标人借用他人资质、提供银行账号,从分流投标保证金到借用资质单位,代李某收取制作标书费用,并最终导致陈某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其行为已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且获利数额达几百万元,其行为应按串通投标罪定罪量刑。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围标现象,事实上,围标是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围标属于垄断或合谋定价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需注意的串通投标罪与围标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线问题。比如小张应朋友之约,参与投标,所有的投标行为均是独立完成的,投标过程中亦遵循法定形式和程序,标价在与朋友协商后最终标价在朋友标价之上或者之下,但是中标价在投标范围之内,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笔者认为上述行为虽然造成了对经济秩序的破环,但因为其行为未构成法定的串通投标罪的行为要件,仅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另,对于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从形式上看,借用他人资质似乎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但从实质上分析,其行为已经违背了招投标规范之初衷,行为人为了实现中标目的,采用借用他人的资质等手段,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正竞争秩序,主观故意更为明显,情节更为严重。


《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相关司法文件将此种情况作为串通投标的形式,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07年制定的《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刑法第223条第1款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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