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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律师: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离职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离职职工应否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某与石家庄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届满,张某每月基础工资是1万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因根据劳动合同保密约定的相关条款,张某对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石家庄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在与石家庄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石家庄某公司经营业务类似的工作,石家庄某公司每月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5000元(该5000元包含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张某的基础工资之中),该协议违约金条款还约定了,如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向石家庄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2017年4月张某与石家庄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石家庄a公司是石家庄某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之后石家庄某公司发现后将张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张某依约支付30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主要争议】


    张某是否应支付石家庄某公司30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来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本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原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所以,即使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已经包含在工资中的,应属于无效约定,视为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换句话说,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上述裁判规则虽然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没有明确写明,但是,已被众多司法判例所认可,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鉴于此,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如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要求离职职工保守公司秘密严守竞业限制的实际需求,就应当实实在在地支付离职职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否则,花拳绣腿的合同套路终究不能最终确保公司的基本利益,甚至还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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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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