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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树子律师:确认劳动关系不受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限制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郭先生于1985年入职A公司,2000年离职,2019年郭先生达到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人才市场未将郭先生1985年至2000年的工龄计入工作年限,郭先生将A公司起诉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1985年至2000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答辩称郭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郭先生的申请。


【争议焦点】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限制。


【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确认劳动关系受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主要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也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第二种观点:确认劳动关系不受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主要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确认之诉,是对一种事实的确认,不适用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效。


【律师观点】


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不适用劳动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确认劳动关系虽然是劳动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但在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没有给付内容,劳动者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


因社会保险政策要求,郭某如不确认该段时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郭某不能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享受适当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郭某实际享受的退休金要低于其应当享受的退休金,所以郭某只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确认该段时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郭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次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诉讼与之后主张实体权利有必然的联系,但郭某从确认劳动关系这一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并不能直接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结果,郭某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调整仅仅是一种期待权。郭某于1985年至2000年在A公司工作是一种客观事实,至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则是法律事实,郭某主张的客观事实能否被认定为法律事实不是郭某自己能够判断的,必须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确认。故,劳动者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这一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这一请求是形成权,不是债权。


二、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确认之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前所述,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效抗辩适用的范围是债权请求权,而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是形成权,所以,时效制度并不适用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指导老师: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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