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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树子律师: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0日4时许,张某某驾驶小客车与前方同向李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离事故现场。该事故经某某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A公司赔偿李某某后,向张某某追偿。


【争议焦点】


肇事逃逸是否是交强险追偿的事由。


【不同观点】


观点一、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逃逸导致部分证据灭失、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精神和生理状态无法查证,肇事逃逸较无证醉驾主观恶性更大,肇事司机是最终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观点二、交通肇事逃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强险追偿事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无权向侵权人追偿。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保险人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交强险追偿权,肇事逃逸不是法律规定的交强险追偿事由,故,保险人在赔偿后无权向侵权人追偿。


一、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保险人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失是法定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故,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人员尽快得到赔偿,交强险免责的事由也只有一项,即,除了该免责事由外,交强险不分责任地赔偿给受害人。


但是,对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交强险不赔偿的唯一例外。


二、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有权追偿的情形


实践中,与保险人交强险追偿权有关的情形有:(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肇事逃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追偿的情形,故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无权追偿


    如前所述,保险人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几种情形享有追偿权,追偿的对象是:无证驾驶或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人、盗抢机动车的人以及有过错的机动车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肇事逃逸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未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在该条同时规定了肇事者未投保交强险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并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可见,从法律逻辑上讲,肇事逃逸后,保险人即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也不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从事实上讲,肇事逃逸并不必然导致保险标的危险性增加,并且不是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保险公司赔偿后也不应当向侵权人追偿。


【相关案例】


   天平汽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5期


【相关规定】


1、《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指导老师: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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