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方舟案例

高辉、王其律师: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或原告)在某车业公司(以下简称车业公司或被告)购买罐车一部,生产厂家为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或被告)。2017年12月,化工公司员工在驾驶该罐车过程中,出现车辆储罐无法装货等问题,化工公司及时联系车业公司、机械公司协调处理,后该罐车运送至机械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限73天。修理完成后,化工公司向车业公司、机械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及其他损失,但二公司拒不支付。化工公司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车业公司、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赔偿停运损失21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涉案车辆停运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依照程序向二被告送达了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但二被告由于在外地均未在指定时间到场选取鉴定机构,法院技术鉴定室摇号选取某保险公估公司鉴定车辆停运损失。后该保险公估公司作出公估报告,公估结论为停运损失141900元,公估费用11430元。


机械公司在收到法院邮寄的公估报告后,认为公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损失的依据并提出了书面异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本案车辆停运损失的资质,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估公司仅能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而在本案中并不涉及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鉴定机构作出的公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原告损失的依据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院当庭出示了鉴定机构给予的说明,针对机械公司提出的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异议,鉴定机构的回复是“我司接受法院委托对涉案车辆停运损失进行鉴定,未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机械公司认为该回复仍不能解答提出的异议,在庭审中坚持此份公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当庭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组织协调下,原告与被告机械公司进行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机械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该案以调解结案。虽然最终机械公司仍然支付了赔偿费用,但正是由于机械公司及时对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保险公估公司鉴定本案的停运损失确实存在资质问题,法官才给原告施加压力,最终在远低于公估报告金额的情况下调解结案。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机械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选择鉴定机构,但是不影响其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异议。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而选择的鉴定机构是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虽然具备鉴定停运损失的资质,但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风险评估。本案系产品质量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不存在保险标的车辆及保险事故,所以该保险公估公司不具备本案的鉴定资质,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原告损失的依据。




拓展


作者:路好顺(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 来源:众智评估


一、车辆评估的主要业务种类:


1.民事审判、执行阶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审理过程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使用中断损失、车载货物损失、车辆维修或重置价值等评估;待拍卖处理的车辆价值评估。


2.汽车4S店置换及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二手车交易标为目的的评估。


3.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保险理赔为最终目的的车辆评估。


4.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环节:事故车辆的拆检定损评估。


二、相应的管理部门、评估资质以及法律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资质——《价格法》


2.商务部——二手车鉴定资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3.保监会——保险公估资质——《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三、各评估资质的法定业务范围:


1.《价格法》第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2.《保险法》123条第1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综上可以看出,根据《价格法》调整范围,价格评估机构的范围最广:可以是所有“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因此,价格评估机构可以从事车辆评估、民事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车辆评估(含车辆贬值及营运损失评估)、二手车交易环节的价值评估、作为保险标的物的车辆价值评估、交通事故拆检定损业务等;


根据《保险法》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的业务范围仅是针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限制,是以存在保险合同为前提并且只能接受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委托,因此,不可以从事车辆流通等环节的车辆评估、车辆拆检定损、车辆贬值损失及营运损失评估等;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门行政许可的车辆评估机构仅可以从事二手车流通环节的车辆评估业务,即,二手车交易评估。不可以介入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拆检定损、保险公估、停运损失评估、贬值损失评估等工作。

0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世纪方舟前台.jpg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荣誉.jpg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地图位置-世纪方舟.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