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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辉、王其律师:选对鉴定时机保证结论客观公正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17年11月19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在参与宴席后一起到达本村村委会办公室内,因分房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某抛掷玻璃水杯,造成李某某头面部受伤流血,后李某某被送至医院,在医院治疗14天。2017年12月18日,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面部遗留瘢痕累计达6cm以上,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11日向刘某某送达了鉴定意见,刘某某于次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因李某某不配合未能进行。2018年4月28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该案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的鉴定意见中鉴定时机违反了专业技术要求,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条鉴定时机中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本案中,涉案鉴定意见以被鉴定人李某某面部遗留瘢痕累计长度达6cm以上认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而面部遗留瘢痕属于容貌损害,其鉴定应当在损伤90日后进行,被鉴定人李某某受伤时间为2017年11月19日,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进行体格检查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距李某某受伤仅仅25天,远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鉴定时机。


针对以上鉴定时机问题,笔者搜寻了大量判例,大部分鉴定机构对于面部遗留瘢痕是在受伤90日后进行鉴定,或先行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待伤情稳定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但也有部分判例跟本案一样在受伤后很短时间内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这说明实践中鉴定机构对鉴定时机的掌握不同。


笔者于法院阶段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介入该案,并向法院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除了上述理由外,还提出刘某某在收到鉴定意见后次日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第81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本案应当重新鉴定。主审法官采纳了笔者意见并将该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因李某某不配合未能重新鉴定。后在主审法官的沟通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法院判决刘某某缓刑。




律师建议


1.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要重点关注鉴定意见,尤其涉及到罪与非罪(如轻伤与轻微伤)、罪轻与罪重(如轻伤与重伤)的时候,除了鉴定意见中鉴定依据、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时机也很重要,有的是需要等到伤情稳定后才能做的。


2.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如果有异议或不能确定是否有异议的,可先行提出重新鉴定,因为异议期限非常短,有可能本身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但由于超出期限导致无法重新鉴定。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第81条第4款,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注:该规定在2018年已经修订,但上述期限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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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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