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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璆琼、于彦芬律师:暖气费怎么交,律师来支招!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我市供暖期即将开始,供暖、用暖以及暖气费交纳的问题又将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取暖这一重大民生问题上,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并且每年都会出台相应的居民取暖的优惠政策,公布每年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举报电话等。那么我们的暖气费到底该怎么交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第一,暖气费的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石价按照石发改价格[2018] 864号文及石价[2015]47号文执行,居民22元/㎡,非居民31元/㎡(天燃气锅炉33.9元/㎡),多层扣减10%公摊(高层15%),如遇价格调整,按物价局新价格执行。

可分户控制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的用户按规定交纳20%热损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交纳热费。

《河北省用热供热办法》规定,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因此,居民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足额交纳取暖费,并且按照供热企业对当年取暖费的交纳时间和交纳方法发出的通知内容进行缴费,否则将会影响正常用热。如遇到要求居民交纳取暖费时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交纳的,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二,房屋空置不用暖气是否还应交纳暖气费,如何交纳?

大家都知道空置房屋可以不用全额交纳取暖费,可以按照应交取暖费总额的20%交纳。然而,我们怎样才能享受这项优惠呢?

按照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

因此,能够按照应交取暖费总额20%的标准收取空置房屋取暖费的前提,必须要由用户在用热开始之日起30日内到供热单位办理报停手续,符合报停条件的才能办理。如果您未及时办理报停手续或不符合报停条件的,将按全额收取当年取暖费,因而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三,交了暖气费,暖气不热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广大居民遇到的纠纷最多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 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虽然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但要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用户还应做好证据保全,一旦发现暖气温度不达标或存在漏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留存通话录音记录,自测室温拍照,漏水点拍照等,并做好防范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对于广大居民来说,产生用热纠纷做好维权只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如何使广大居民能够获得更好的供热服务,能够温暖过冬。这就需要居民依法交纳取暖费,依法用热;供热企业定期检验、维修、保养供热设施,依法供热,及时解决供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群众反映的用热问题;政府对供热企业做好监督监管,并加强媒体监督。政府、供热企业和居民三方共同努力,以保障依法供热、文明用热。


撰稿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霍璆琼  于彦芬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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