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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律师:试用期届满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支付赔偿金抑或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张某通过应聘,成功入职石家庄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届满,A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与A公司协商未果,诉至劳动仲裁。


主要争议:


    A公司解除试用期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应支付赔偿金?A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意见:


    一、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可能承担违法解约而产生的赔偿金

    在试用期内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由上可知,符合上述法条明确列明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若举证不能的,则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也未能举证证明张某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具体事项,故此,用人单位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为避免败诉只得与张某协商了结本次争议。


    三、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律师建议: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正当解除,用人单位也未注意留存录用条件以及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这样一旦发生诉讼,用人单位将直接面临证据空白的窘境。即使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一个核心的争议点在于张某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这个事实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为何是单位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既然单位主张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理应由单位证明其主张。故此,单位要举证证明公司录用条件都有哪些,劳动者到底不符合哪些录用条件,否则的话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以上分析,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公司相关招聘文件中明确录用条件的问题,比如招聘广告、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岗位职责说明或者其他专门文件中予以明确并细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通过证据规则去还原法律事实,进而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口说不出。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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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20余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并设有井陉分所。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民商经济部、刑事部、行政部、房地产部、国际贸易部、知识产权部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先后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授予“河北省首批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称号,多次获得“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省直先进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我所党组织建设也先后被河北省司法厅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五好党支部”。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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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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