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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律师:如何“对赌”有效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交易安排的协议。实践中,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很多,比如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股权融资等,对一些还未成规模的高科技企业,因为不是重资产的实体企业,普遍不具备“土地、房产”等这些硬通货,无法用传统的融资方式取得资金支持,而有一些投资人对这些高科技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非常乐观,愿意进行投资,股权方式融资应运而生。资本都是趋利避害的,投资人即使在公司持股,普遍不参与公司经营,或是虽参与经营,但对某行业完全不懂,无法把控其中的经营风险,因此采取一种“对赌”的方式和原股东约定某些权力义务,从而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和未来收益,实践中对赌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何“对赌”有效法律界争论已久,随着争议的发生,法院的裁判原则逐渐清晰。

    一、“对赌协议”的认知过程

    “对赌协议”刚被大家所认知时,理论界存在重大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此种方式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款关系,因为无论企业怎么样,投资人都有收益,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如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审查。“对赌协议”和借款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收益是固定的,和企业的经营收益完全不挂钩。“对赌协议”中,投资人之所以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就是相信原股东的商业计划、经营能力,同时基于此对公司的估值作出定价,而后根据公司的估值计算其投资资金在公司的占股比,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完全符合公平原则。当然,如果“对赌协议”中约定的投资人收益是固定的,就有可能认定为名为“对赌”,实为“借款”。

    二、对赌的方式及效力

    (一)投资人与原股东的对赌

    投资人与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由原股东制定一定期限内公司的盈利规模,如未达到目标则由原股东按照约定的金额回购投资人股权或现金补足因未达到目标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此约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目前的判例和相关规定来看都认为有效。有时基于此对赌协议,投资方还要求原股东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作为主合同的“对赌”协议,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应认定为有效。

    (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前,多数法院认为此种对赌涉嫌股东借故抽逃公司资金为由认定无效,根据最高院此次会议观点,此种对赌约定应为有效。但关于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投资方请求履行的,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方请求履行上述约定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约定合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至于能否履行则看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人与原股东对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如“对赌协议”中约定,未达到预期收益原股东需按照约定价格收购投资人股权,目标公司对原股东的收购行为提供连责任保证担保。很多人认为这也是一种变相抽逃公司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实不然,公司是担保人,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当然的会对原股东享有追偿权,理论上公司资产未受损失,不存在侵犯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高院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公司与转让股东签订协议,承诺对股权转让款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议程序,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原股东收购投资人股权的行为本质也是一种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行为,公司为此交易作担保,只要履行了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程序,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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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20余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并设有井陉分所。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民商经济部、刑事部、行政部、房地产部、国际贸易部、知识产权部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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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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