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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疑罪从无底线不能失守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按]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

  专家观点

  近期,各地一批冤假错案被披露和平反。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怎样防范冤假错案?国外是否有相关机制可以借鉴?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纠错重塑公众法治信心

  “这些冤假错案深刻暴露了既往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司法机关积极纠错,反映出我国司法环境的改善和公正司法的逐步提升。”赵秉志说。

  在他看来,纠正冤假错案是提高司法权威、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必要举措,对于重塑公众法治信心具有重要价值。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思想的现实体现,也是十八大之后我国法治改革的新气象、新面貌。

  “冤假错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敢于直面并切实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和勇气,掩饰错误而逃避责任。”赵秉志说,对于冤假错案而言,虽然正义、公平曾经有过缺失,但终究得到弥补,其意义丝毫不亚于本应作出的一项公正判决。

  赵秉志解释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必然是树立法治权威、约束公权力,加强人权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而纠正冤假错案,正是通过弥补一个个司法错误,纠正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通过国家责任的承担和对蒙冤者的救济,彰显法治在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力,并使之重新回到法治轨道上的重要价值。

  “如果说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背离,那么纠正冤假错案正是贯彻落实现代法治理念的现实表现。”赵秉志表示。

  要恪守疑罪从无不动摇

  赵秉志认为,应以制度完善为根本,努力构建全面、系统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冤假错案中广泛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主要源于公安侦查活动中权力控制的弱化甚至消失。”赵秉志建议,通过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和确立讯问期间律师的在场权等,打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监督薄弱的环境。

  在起诉阶段,赵秉志提出,可以通过证据核实等进行审查性防范。大多数冤假错案属于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严格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核实案件疑点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可以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已经排除了重要疑点,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

  此外,检察机关应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非法行为,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审理和裁判是刑事诉讼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避免形成冤假错案的最后屏障。赵秉志认为,任何“留有余地”的判决,都是对法定定罪标准的直接违反,也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漠视。

  “要在审判过程中通过严格掌握定罪标准等防范冤假错案。”他说,防范冤假错案,一要确保证据链条不缺失,二要坚持定罪标准不放松,三要恪守疑罪从无不动摇。

  无法回避的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压力。赵秉志认为,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寻求其他方式来减轻压力,但不能以放弃疑罪从无原则为代价,不能让疑罪从无的裁判底线失守。

  “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构中,处于最基础、最根本位置的应当是重塑现代法治理念。”赵秉志指出,这需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抛弃有罪推定观念,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并摒弃疑罪从轻观念,实现限制公权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目标。

  考评应当尊重诉讼规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些发达国家是否也有冤假错案?能否借鉴他们的防范举措?

  “冤假错案是司法活动运行中的固有现象,任何一个国家,再完美的司法制度,都难以完全避免出现。”赵秉志说,借鉴不同国家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有助于确立更为健全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据介绍,日本通过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建立完善的监督、审查机制防范冤假错案;美国则出现了以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为主要任务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无辜者运动”,为可能的蒙冤者提供帮助和救济;英国高度独立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某些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不合理的刑事案件考评机制的存在,是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诱因之一。”赵秉志建议建立以尊重诉讼规律为基础,长效化、客观化、规范化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刑事案件办理实现法治水准的全面提升。

  同时,建立独立的冤假错案纠正制度,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受到其他单位和人员的不当影响;区分启动再审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建议只要行为人能够对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证据链提出合理怀疑,打破证据链条结论的唯一性,即可启动再审。

  “DNA证据以其准确、唯一等特性被誉为证据之王。我国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高侦查科学技术尤其是DNA技术的运用。”他认为,在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等案件中,DNA技术如果能够得到有效运用,此类案件极有可能会避免。


  本报北京7月10日讯  

  本报记者周斌

  本报见习记者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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