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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儿子告父索要房产权 法院判令父亲协助加名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按】应该说该法院判决体现了个案正义,但是本案赠与纠纷中,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赠与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需要统一裁判标准。

来源:广州日报

    离婚时,父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产由父亲与两儿子共有,14年后,两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在该房产上加名以确认房地产份额。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物权纠纷案件,确认了两儿子对房产的所有权,并要求父亲协助儿子办理该房地产加名手续。

    事情要回到1998年12月,当时12岁阿成与8岁阿华的父母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称,阿成、阿华由孩子的母亲阿芬负责抚养,而孩子的父亲阿明每月需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另外,坐落于中山市东凤镇产权证为阿明的房屋归阿明及子女所有、使用。

    上述协议生效后,由于两儿子尚未成年,且阿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欺骗阿芬,导致协议约定的房地产无法办理更名手续,为此两儿子多次要求父亲办理更名手续,但均遭到拒绝。因此,两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父协助办理坐落于中山市东凤镇房地产的更名手续,两儿子与被告各占房地产三分之一份额。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约定将房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法院判决称,原告阿成、阿华各占中山市东凤镇的房地产三分之一份额,被告阿明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地产加名手续。  (记者秦松 通讯员李世寅、马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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