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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鹏律师: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剖析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提示】

通过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详细分析及各个证据之间的对比,推翻了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的辩解,强调被告人认罪态度极不老实,社会危害性极大,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结果促使被告人放弃幻想,积极赔偿被害人,最终实现了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3日21时许, 被告人王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某菜馆与被害人沈某、王某一起喝酒,因与王某言语不和,王某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某、沈某扎伤,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

【本案焦点】:

一、被告人所提“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的辩解意见是否成立

代理人(控方)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与本案中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其中被告人张锁楼对于本案犯罪工具、犯罪事实、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的供述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各有关证人的证言、特别是被害人的尸检报告等均相互一致,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王某系醉酒后犯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代理人(控方)认为: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王某没有前科,但其酒后随意动刀伤人,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特别是,在庭审中被告人借口作案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记不清楚为由搪塞否定对其不利的情节,但对其有利的情节却记忆犹新,充分暴露了其不认罪、不悔罪的心理。故,醉酒不因成为其从轻的理由和情节。

【代理词摘录】:


关于刑事部分

一、被告王某长期携带管制刀具,恣意行凶,不计后果,直刺人体要害部位多刀,致无辜人沈某死亡,其致人死亡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根据被告王某供述:被告王某酒后与本案另一被害人王某言语不和,就掏出刀子说:“当大辈的不值钱,给你放放血吧。”“我就站起来准备去扎王某,这时可能是把姓沈的扎伤了。接着我就又用刀扎王某,姓沈的从我身后抱住我,并还想夺刀,我就又往后乱扎了几刀。”(见被告讯问笔录证据卷第六页)。证人谭某也同时证实:“他们二人解完手回来,刚坐下,王某突然站起来,喊道:“你们给我坐下。”随后,伸手从腰间腰带上摸出一把刀子。王某掏出刀子猛地朝胖子(被害人沈某)胸部捅了一刀,王某站起来想从桌子里侧出来,王某又冲上去,又持刀朝王某身上乱捅了几刀”(见谭某询问笔录证据卷第二十八页)。《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沈某左肩部、左胸部、左腋下均受刀伤,致使第6肋软骨横断,第7肋软骨部分断裂,左心室有4cm长创口,深达心室腔。另,被告王某作案凶器属于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确定的禁止私人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被告王某长期非法携带用以防身(见被告王某供述证据卷第十二页)。以上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被告王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恣意行凶,不计后果,直刺被害人沈某、王某要害部位多刀,致使被害人沈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身受重伤险些丧命的犯罪事实。

代理人认为:客观犯罪行为直接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犯罪意愿,反映了犯罪分子主观故意的内容,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相结合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定性。本案被告王某长期携带管制刀具用以防身,主观上存在着随时伤人的犯罪准备和意愿,这次是与被害人王某酒后偶有口角,在事情已经平息以后,用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对王某和无辜的沈某刺击要害部位十数刀,致使被害人沈某被刺断两根肋骨心脏中刀死亡,被害人王某肝脏破裂、血气胸而身受重伤险些丧命,事后对被害人的死活漠不关心,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放任被害人沈某死亡。虽然被告王某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但他目无法纪、随身携带尖刀,逞胜好强、任意滋事,对无辜人员随意行凶,打击要害部位,不计后果,事后逃跑,对被害人的生死漠不关心,放任被害人沈某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当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因此被告人王某伤害被害人王某的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伤害被害人沈某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的理论也认为: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相关理论见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1356-1357页)。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沈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以上《刑法》理论的认识,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认罪态度极不老实,应当从重惩处

被告人王某长期非法携带管制弹簧刀用以防身,随时都存在着对社会的严重威胁。恣意行凶,手段残忍,对无辜的被害人沈某连刺三刀,其中两刀打击要害部位足以致命,尔后仍不罢休,又对被害人王某连刺七八刀之多,致其肝脏破裂、血气胸,刀子被夺下后又用板凳猛击其头部,致其脑震荡,这些行为充分反映出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极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应当严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不及时救助伤者反而迅速逃跑,更令人发指的是先逃跑后随后又装作没事人一样返回现场,混在群众中间观察公安民警的侦查过程,意欲反侦察,逃脱法律的追究。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仍然不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反而矢口否认,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在本次庭审中被告人王某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面对被害人家属受到的伤害,无动于衷,而且嘻嘻哈哈,蔑视法庭的审判。上述所作所为充分说明被告人王某极不老实,认罪态度不好,没有任何悔罪态度,主观恶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

被害人沈某正值壮年,是家中独子也是全家的顶梁柱,上有七十多岁的耄耋之年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年仅十四岁的成绩优异的幼女正需要父亲全力供养求学之路,还有已是中年妇女只能依靠丈夫的妻子,顷刻之间无缘无故无任何过错的被被告王某凶残的直刺心脏死亡。留下老年丧子的父母、幼年丧父的孩子、中年丧夫的妻子,他们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沈某的死给他的父母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在这样凶残的犯罪手段和伤害后果面前,被告人及其家属却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诚恳的悔意,至今分文没有赔偿被害人家人,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赔偿诚意。民事赔偿态度是犯罪分子有无悔罪之意的重要表现,被告无视被害人家属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的冷漠态度,也充分表明被告没有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至今无悔罪之意,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深,应当从重惩处。


而且,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不存在任何法定或者酌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被害人沈某是救人行为,无任何过错,无辜受害


本案是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偶有口角,被告人王某拔出尖刀要对王某行凶,被害人沈某见状挺身而出上前拉架,在被告人王某凶性大发时不顾个人危险奋力制止被告人王某对王某的犯罪行为(相关证据见证据卷第六页、第七页),不幸遇害。被害人沈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救人行为,无任何过错,无辜受害。(在这里,被害人家属殷切盼望人民法院能以司法形式帮助认定沈某的见义勇为事迹,这也是对被害人家属最大的慰籍)。

综上,被告王某对被害人沈某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沈某无任何过错,无辜被害。被告无悔罪之意,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严惩。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非常清楚,主客观证据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被告人的出路在于诚恳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以求的被害人的谅解,才能获得生机。但是被告人反其道而行之,结果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判决结果促使被告人认清形式,认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作为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从被害人家属的实际生活出发,从社会和谐出发,积极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促使他们接受民事赔偿,最终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代理律师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宣传我国刑事政策做出了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贡献。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罗云鹏律师 1520000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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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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