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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律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司法区分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份在四川省的某个城市办理了一件非法买卖枪支的案子。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是一个民营企业家,因一时对枪支好奇派遣司机宋某前往四川购买枪支,找到买家后张某因为害怕出事,于是以价格没谈拢的理由电话通知宋某返回河北。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同一罪名、同一犯罪情节,犯罪行为属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区别是很大的,因此在实践中两种犯罪形态的认定往往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把两种犯罪形态从法条中抽象出来即:犯罪未遂,属客观不能犯;犯罪中止,属主观不想犯。具体到题述案件,笔者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本案的犯罪结果不属客观不能实现:


1、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家庭条件比较殷实,其完全有购买枪支的经济实力,不属于客观不能犯的情形。


2、四川省不可能就只有这一只枪,如果仅仅是因为价格原因,被告人张某完全可以让司机多找几个买家,总有合适的,但张某没有这样做,亦不属客观不能犯的情形。


张某的客观行为完全符合其主观意思表示。张某因为害怕处罚,以价格不合的理由通知司机停止买卖行为是一种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司机听从了张某的意见,停止了买卖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犯罪中止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 必须是自动中止。3. 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东律师 1503018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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