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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涛律师:信用卡恶意透支可能被判刑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家住石家庄市的温某在朋友的建议下,于2006年4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在随后的日子里,温某多次使用这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到2008年初时透支共计13606.47元。从2008年4月起,温某陆续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但并未放在心上。谁知随着时间的增加,一年多过去后欠银行的本息和滞纳金已经翻了两倍多,达到了45522.08元。

2009年4月,银行因温某长期拖欠信用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而向警方报警。警方随后以涉嫌信用卡诈骗将温某刑事拘留,在接受警方和检察院调查时,温谋始终表示“银行不把滞纳金免了,我有钱也不愿意还”。

经检察院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不但要退赔1.3万元本金,同时还处以5万元罚款。

【律师解读】

在一般人看来,信用卡诈骗应该是犯罪分子冒用别人的银行卡透支消费的行为,而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没有还钱,怎么还能算诈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刑法第196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196条规定了4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般情况下,银行都有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催收。如果在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很多人不了解这条法律,只考虑自己手头是不是宽裕,当时有没有能力还,如果不能还就拖着,最多被银行起诉被罚滞纳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


另外本律师提醒各持卡人注意,使用信用卡没有按时还款的话,银行会加收滞纳金和罚息,并且这两种都是按期“利滚利”计算的,如果因为过失没有及时还款,那么也应当尽快与银行联系补交欠款,否则就可能出现本案例中欠款一年翻番的情况,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洪涛律师 1393305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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