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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祥、李雷勇律师:某客车厂涉嫌走私罪案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


   2002年3月,因某客车厂涉嫌走私罪,原厂长、法定代表人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单位,伪报贸易性质,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从日本进口LS6400型汽车模具,享受了合资企业免税进口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16523372.37元,构成走私罪。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福祥、李雷勇,接受该犯罪单位原厂长、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担任其一、二审和重审的辩护人。原审认定该犯罪单位走私罪成立,对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该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经上诉审理,二审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经重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单位从日本进口SL6400型模具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二、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1、进口日本模具的合资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资企业。并非是为了进口模具才设立的。为了设立该公司,被告单位征了地、建了厂房,先后投入了6000余万元资金。2、进口的该批模具,一开始即列入了合资企业的合资项目,经过了政府部门的审批。3、该批模具被列入进口物品清单,经过了国家外经贸部门的审核批准。4、该批模具的进口报关的主体是合资企业,而非被告单位某客车厂。5、该批模具进口后,因合资外方资金不到位,合资企业未正常经营,合资企业未使用该批模具,但其资产性质是被告单位的长期投资,后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转为被告单位的固定资产。

   综上,进口该批日本模具完全是合资企业的行为,而不是被告单位实施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构成走私罪,主体错误,证据不足,根本不能成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卢福祥律师 李雷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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