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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祥律师、刘宇新律师、习荣增律师、康学富律师、王哲律师:某市公安民警涉嫌非法拘禁罪案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2002年2月3日,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队接到举报,某茶楼有卖淫嫖娼行为,要求查处。该队民警杨XX按上级命令,带数名联防队员执行该项任务。执行任务中发现该茶楼确有小姐三陪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现象。民警杨XX等遂对该茶楼老板和小姐进行传唤,要求他们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并有动手撕打现象,双方人员均有人受伤。当执法人员将他们带至刑警队时,茶楼老板突发心脏病,执法人员立即将其送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法医签定结论为心脏病猝死。2002年2月11日,民警杨XX及其他四名联防队员被以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和起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卢福祥、刘宇新、习荣增、康学富、王哲等五位律师分别为民警杨XX及其他四名联防队员出庭辩护。一审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五位被告人全部被判无罪。公诉机关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1、从案件事实上看,五被告人是接受其上级领导命令执行职务的,且经调查茶楼确实存在异性有偿陪侍违法现象,茶楼老板和其妻子有阻碍传唤、抗拒执法行为。2、从执法程序上看,被告人传唤茶楼老板及其他小姐接受调查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首先,执法人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务的,执法过程中出示证件、调查、盘问、传唤等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构成该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和强制性。只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所谓非法性,一是指无权拘禁他人的主体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从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二是指有权拘禁他人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按法律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从本案来看,五被告人的行为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五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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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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