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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荣增律师:一起交通事故陈女士为什么少得赔款20万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2012年3月19日,陈女士推自行车路过某路口,被董某驾驶重型自卸车碾压,造成陈女士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董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女士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女士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陈女士构成三级伤残。董某所驾驶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

经过诉讼,陈女士的损失得到了部分赔偿,但赔偿数额少得可怜。这是为什么呢?

笔者带着这个问题,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发现在诉讼中,陈女士方举证存在两个不足。

第一,陈女士本人构成三级伤残,本应得到长期护理。但在一审中,陈女士并未申请作护理级别鉴定。一审法院只能将护理期限计算到其配置辅助器具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三款明确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能力时止”。就本案而言:陈女士三级伤残肯定影响其生活能力,必然需要人员护理,但护理级别是多少?是全部护理、大部护理还是部分护理?因陈女士没做护理级别鉴定而无法确认,致使陈女士本可能得到的护理费没有得到,仅这一项就能差出10万左右。

第二,一审法院在分配陈女士责任时,按30%分配给了陈女士。一审法院的依据是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在主次责任中负主责时最高承担不得超过70%责任的内容。这一判决看似没有什么问题,其实一审法院多让陈女士承担了15%的责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第5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一)……;(二)……;(三)……;(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陈女士在本案中最多承担20%的责任。公平的说,承担15%的责任较合理,陈女士多承担了15%的责任。在上诉阶段,陈女士方又未能向中院提供《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 也未能就适用本办法提出上诉请求,致使陈女士多负担了15%的损失。

应该给的未给,不应该负担的反而负担了,这一减一加,陈女士就少获赔款20余万元。笔者但愿陈女士及其代理律师早日采取措施予以弥补,以减少不应该产生的损失。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习荣增律师 1393115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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