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与被告于十年前调解离婚:原告随母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今后1000元以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均担。原告以物价上涨为由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自2010年起每月增加抚养费至960元。
被告辩称:同意支付增加抚养费。因已再婚再育,无力按照工资收入的30%支付。因本应由原告母亲及被告共同负担的教育费都由被告全额支付,原告母亲未支付,用多支付的教育费抵顶抚养费。
法院经调查,被告现在每月收入3735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支付原告教育费近30000元,有缴费收据为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原离婚协议,教育费由原告抚养人和被告均担,被告已履行应支付的义务,超出支付部分可以折抵原告增加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原告上学所需费用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原定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原告的正常需要,其要求追加抚养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在考虑原告实际需要的同时,还应当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抚养子女的人数确定。被告再婚再育实际负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负担比例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50%(即单个子女的抚养费不应超过其总收入的25%)。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定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二种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本案中,对于被告提出用多支付的教育费折抵抚养费问题,因其涉及的是被告与原告监护人之间依据原离婚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与本案在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上均不同,不属于本案解决的范畴,被告可依据其他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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