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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律师: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偿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某驾驶电动车沿道路行驶至某路口时,因观察不周与王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刮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车辆在石家庄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胡某驾驶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拒绝赔付。

主要争议: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张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意见:

    一、对王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予以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可知,即使驾驶人(即肇事司机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对第三人(即受害人张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亦应当予以赔偿。这体现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本意,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交强险制度设立的最基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救助和医疗救治。

另外,对肇事司机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依旧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赔偿,虽然对受害人的损害弥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但是,另一方面无形中对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会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为此,该条司法解释还在后半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即,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违法者进行追偿。这样就堵住了有鼓励违法之虞的法律缺口。

二、对受害人王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不予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对人身损害依法赔偿,而对财产损失则无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一般包括哪些赔偿项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上可知,人身损害指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基于人身收到损害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而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故此,对受害人王某的电车损失、衣物损失等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 1583067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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