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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喆律师、雷明哲律师:银行诉王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分析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8年,银行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其所有的一批设备,王某知悉后向拍卖公司交付拍卖保证金,并最终竞拍上述设备。后银行认为王某故意违约,未向拍卖公司支付价款,导致拍卖目的不能实现,银行再次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上述设备,后由他人竞拍上述设备,但两次拍卖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故银行要求王某给付两次拍卖款的差额。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应向银行支付两次拍卖价款差额。在上诉期内,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二、代理思路

    (一)、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尽研究了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拍卖等材料,及时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行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经过对双方提交证据、律师调取的材料及法律关系的分析,本律师确定了以下代理思路: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银行无权向王某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121条、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得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拍卖中,买受人和拍卖人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应当受委托人的约束。《拍卖法》第39条规定了买受人需依照与拍卖人间的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此处约定为买受人、拍卖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中第二项约定:……买受人即应向拍卖人以转帐方式支付拍卖标的成交金额及佣金。《拍卖法》第61条则确定了拍卖人对买受人的先行赔偿责任。因此,在民事行为活动中,应当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规定,约定优先的原则。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守约方的违约损失只能向违约方主张。在本案中,可向王某主张违约损失的权利人是拍卖公司,而不是银行。

 2、银行不适用《合同法》第402条一般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402条适用的例外: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具体本案中,拍卖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向谁付款及方式、期限、通知义务和违约责任,而无银行。故,银行不能据此依据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来行使介入权,向王某主张权利。

 其次,假使银行有权对王某行使权利,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合同法》第403条的释义,其应当通知上诉人。但银行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履行通知义务,为不当行使介入权。

 再次,银行与拍卖公司之间也不是代理关系。因代理人需要按照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在拍卖中,银行并未授权给拍卖公司进行代理,而是拍卖公司通过和银行建立委托拍卖合同而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和代理关系有着明显区别。故,银行也无权据此对王某主张权利。

综上,银行无权依据拍卖合同向王某主张权利。

3、拍卖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银行的行为违反《拍卖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二者均存在过错,二次拍卖产生的差价款等损失应由拍卖公司或银行承担

首先,本案中,王某与拍卖公司签订了《确认书》,根据第二项约定:“……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拍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而事实上,王某从未接到过任何通知或告知。作为拍卖公司从未依照约定履行该通知义务,并且拍卖成交后,银行未将拍卖标的移交给王某。

其次,根据调取的拍卖材料看,银行对买受人为王某是明知的,假使王某真存在违约,银行如行使委托介入权,其也有义务通知王某。但本案事实是:作为委托人的银行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过王某!拍卖公司和银行在未进行告知的情况下二者擅自做主,在没有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作出了二次拍卖的委托协议并予以实施,这是产生二次拍卖差额的根本原因。

再次,银行及拍卖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即银行及拍卖公司签订二次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二次拍卖时,没有通知王某已解除双方签订合同。

综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履行其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银行及拍卖公司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其义务,二次拍卖的产生直接导致了王某权利的丧失,从而导致了王某与拍卖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无法实际履行。拍卖公司和银行的过错行为导致了王某的根本性违约,使得王某遭受了重大损失。

故,拍卖公司和银行应对二次拍卖的差价款及损失承担责任!

4、拍卖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存在着严重瑕疵。

首先,本次拍卖未进行必要的备案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兄弟省市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裁判对于拍卖中的监管行为作出强制性要求,如一旦拍卖人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工作,拍卖活动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本次拍卖未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存在限制竞买人资格等情况。

综上,本律师提出上述代理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行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办案结果

    2010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出判决:一、撤销某市中级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二、驳回银行对王某的诉讼请求。至此,本案取得了令委托人非常满意的结果。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喆律师 13833132009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雷明哲律师 139304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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