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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律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张某与周某签订《某商用大厦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揽周某商用大厦第12层的装修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总额为300万元,2010年6月,装修工程完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最后结算,周某总计已支付张某装修工程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工程款的5%(15万元)作为工程保修金由周某暂扣,另有85万元工程款未付,之后周某入驻并投入使用。经多次协商未成,张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周某辩称,张某无装饰装修的资质,装修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等

【主要争议】

张某与周某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的效力?若合同无效,之后应如何处理?

【律师评析】

一、本案所涉及的装饰、装修合同中,承揽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知,本案中,张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其与周某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无效合同。

二、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后,周某仍应参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可知,在本案中,2010年6月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双方对装饰装修工程款进行了最后结算,这就说明该装饰装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经最后决算完成。因此,张某作为承揽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周某支付工程价款,即周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未付工程款85万元。

三、周某主张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以及维修所需必要资金的确定

一般来说,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在本案中,首先要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若经鉴定该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不合格,则应对工程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而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周某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本案进行过程中,周某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法院也委托了某司法证据鉴定中心对周某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经某司法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该工程是不合格工程,应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部分拆除重做或维修整改,拆改部分造价为20万元,因变更设计而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为40万元,两项总计60万元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由此来看,周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未付工程款85万元,而张某应当按照鉴定所确定数额支付周某维修损失60万,两项相抵,周某应支付张某装饰装修工程款15万元。

以上评析系本律师个人观点,若有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 1583067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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