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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律师:可以溯及既往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先生、李女士于2000年1月7日开始一起同居一直到2008年8月8日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先生于2001年1月向父母借款2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该借款在2008年1月之前已经陆续还完。2010年1月,双方感情不和,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女士亦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是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应分得一半。

【主要争议】

本案诉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李女士对该房产是否有权分得。

【律师评析】

一、首先要看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关系定性问题

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关系可以分做两段进行分析,第一时间段自2000年1月7日至2008年8月7日,第二时间段自2008年8月8日至今。第二时间段张先生与李女士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赘述,我们就重点分析第一时间段:

(一)关于第一时间段双方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来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按同居关系对待,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自2000年1月开始一起同居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因此,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二)关于第一时间段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第一时间段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亦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那么是否双方之间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呢?这里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双方于2008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这个细节直接扭转了双方的关系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后经法院核实,张先生与李女士自2000年1月7日开始同居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由此来看,张先生与李女士虽然自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但是其夫妻关系开始的起点可以追溯到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之时,即2000年1月7日开始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属于夫妻关系。

二、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属于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借款所购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其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以上观点。

以上评析系本律师个人观点,若有不妥之处还请不吝斧正。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 1583067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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