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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波律师:医疗纠纷中患者的注意事项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医疗行为商业化倾向的发展,现在社会正在出现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虽然这种纠纷是医患双方都不希望看到的事情,但现实生活中纠纷却在不断的产生。当医疗纠纷与你不期而遇的时候,患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广大患者面前的难题。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诉讼和研究的律师,在经历了许多医疗纠纷诉讼以后,在工作之余总结了一些经验,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遇到纠纷的人带来些帮助。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了证明的重点也是纠纷诉讼成败的关键。那通过什么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呢?一般需要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事的鉴定。目前在我国存在两种鉴定形式一种是医疗事故鉴定,一种是医疗过错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的机关和人员都不相同,但是两种鉴定的目的和依据应该是一致的。两种鉴定无论是那一种鉴定在鉴定结论中都应该明确地鉴定出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因此,鉴定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成了关键的一环。理论上,两种鉴定虽然是一致的,但这两种鉴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却大不相同。人们普遍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和公正存在怀疑,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兄弟姐妹之间的鉴定。这里固然有人们对医疗事故鉴定的不了解,但主要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但目前在许多地方却没有能力做医疗过错鉴定。在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占主要地位。鉴定的公平、公正又成为纠纷处理的关键,在鉴定中鉴定材料(病历资料、与纠纷有关的相关物品)以及鉴定程序中的患方陈述直接关系到鉴定的成败。通常情况下都是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医疗机构很有可能会对病历等资料进行篡改。病历是记载医疗过程以及诊疗护理措施的原始资料,能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病历一旦被篡改就没有办法再现诊疗护理的真实过程,也就不能客观的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发生纠纷以后保护病历的真实和完整是患者的首要工作。在发生纠纷以后,患者或家属应冷静的处理,千万不能抢夺病历以及和医疗行为相关地医疗器械、物品等,这些相关物品应及时封存。因为在抢夺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相关资料毁损和灭失。这些资料灭失后,就很难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即使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发生抢夺的情况,患者也不要把这些资料带离医疗机构,应和医疗机构协商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把上述资料封存。必要的时候应及时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介入。

在发生纠纷后不能盲目的去和医疗机构交涉,那样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使医疗机构提高警惕作好防范措施。如果医疗机构提高了警惕作好了防范措施,那在今后的纠纷处理中会困难重重,因为医疗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相关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即便是医疗机构的管理者会正确的面对医疗纠纷,单直接责任人也会想尽办法来推卸责任,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吊销其执业资格。而有些医疗机构还规定在医疗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赔偿费用会转嫁到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身上。因此,具体负责的医务人员最不愿看到的就是纠纷,也是最容易为纠纷的处理设置障碍的人。

患者在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产生怀疑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机会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制和封存病历或者相关物品的要求。最好是聘请专业律师和医疗机构交涉,防止其修改和隐匿相关病历。在律师的参与下复制和封存病历以及与治疗有关的物品,以便保证病历的真实和完整。

患者一方在提出复制或者封存病历的时候,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患者已经治疗结束,办理了出院手续。这时候的病历一般会整理好送到档案室,但是各医院的情况不一样,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不同的医疗机构送档的时间有长有短。如果病历已经在档案室,患者一般可直接向医务科提出复制和封存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和封存病历。另一种情况是患者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历还在主治大夫手里,这时候复制和封存直接向主治大夫提出就可以了。

无论是那一种情况,患者在见到病历以后,就不要再让其脱离你的视线,直至复制和封存完毕。复制和封存病历是《条例》赋予患者的一项权利,医疗机构的任何推委和拖延都是没有道理的,其必须满足患者提出的复制和封存的要求。

在患者住院过程中更为不幸的是发生患者死亡的情况,在责任不明或者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患者家属应和医疗机构达成一致委托法医鉴定机构,争取在48小时之内对尸体进行尸检。有条件的可以冷冻保存但最长不能超过7天,以便明确死因查清责任。不能因为人死了就情绪激动,不冷静地处理纠纷,以防止将来不能查清原因,无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责任,那样更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患者一方对尸检不放心,还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做尸检见证。

在纠纷中涉及的输血、输液和植入体内的医疗器械,也应该及时封存,在双方共同委托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检验,以便确认上述物品是否是合格产品或者是否符合医疗规范要求。

在确保病历等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下一步的工作应是准备做医疗事故鉴定。事故鉴定的提起有三种情况,第一、医患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共同委托纠纷发生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第二、患者可以向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处理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认为需要做鉴定的会移交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第三、是在诉讼中法院委托。

医学会在受理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医患双方做事故鉴定。在鉴定中有一个环节是患方陈述,这个陈述在事故鉴定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患方陈述应该是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的全面分析,而我们一般公众对医学知识的了解是不足以去分析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方应该聘请具有专业法学和医学知识的专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做出全面的分析,以便在鉴定中占据主导地位。

《条例》规定鉴定应交纳签定费用,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张小波律师 1313116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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