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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荣增律师: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分析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甲男同其妻乙女离婚,并亲笔起草了《离婚协议书》,言明:“自己自愿放弃一切家庭财产”,并将该协议书交给女方。数日后,甲男不见乙女回音,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平均分配夫妻财产。庭审中乙方辩称,自己同意与甲男离婚,但认为全部家庭财产应归自己所有,并出示了甲男书写的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下方签有乙女所写的“同意按以上条件与甲男离婚”的字样。甲男提出,乙方的签字是后写的,并以此否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双方意见形成对立。

【主要争议】:

一是乙女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晚于甲男的签字,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二是该《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作为甲男、乙女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的依据?

【律师评析】

一、乙女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晚于甲男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

力。按照法律规定,协议于双方签字时生效。在双方签字时间不一致时,应当是最后一方签字时生效。因此,女方签字在男方签字数日后,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二、该《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

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也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书》,且该协议书甲男未提出撤销。因此,该协议书应视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处分所达成的有效协议。该协议依法应作为判决的依据。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习荣增律师 1393115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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