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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荣增律师:丙方欠甲、乙两方剩余的承包费是否应当支付?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某厂为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期间丙对该厂承包经营两年,三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丙方两年承包期间应分别向甲、乙各交承包费10万元”。后丙分三次分别向甲、乙支付承包费6万元,尚欠甲、乙每人4万元。2010年10月三方协商终止办厂并签订了《结束办厂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丙方向甲、乙分别支付承包费各2万元,并约定办厂期间的遗留问题由丙方负责处理”。现甲、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丙方继续向甲、乙分别支付剩余承包费2万元。

本案经法庭调查查明,丙方欠甲、乙各2万元承包费未支付是事实。但丙方提出 :《结束办厂协议》中已经约定丙方向甲、乙各支付承包费2万元。《结束办厂协议》是合伙清算协议,即然甲、乙在协议中约定丙向甲、乙各支付承包费2万元,这说明三方对丙方支付承包费已达成协议,甲、乙对剩余承包费已放弃权利。甲、乙两方认为,《结束办厂协议》并非合伙清算协议,协议中虽约定丙向甲、乙两方支付承包费2万元,但并未约定剩余承包费甲、乙两方已放弃权利。因此,丙方应继续履行向甲、乙两方支付2万元承包费的义务。

【律师评析】

对于以上双方的争执,笔者支持甲、乙的观点。理由是:关于丙欠甲、乙剩余承包费各2万元是事实,这在甲、乙和丙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三方签订的《结束办厂协议》中,虽然约定丙方向甲、乙方各支付承包费2万元,但并未约定丙方所欠甲、乙两方剩余承包费不再支付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债权灭失的规定,《结束办厂协议》虽然约定了丙向甲、乙两方各支付承包费2万元,但并不产生甲、乙两方放弃剩余2万元承包费权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也不存在甲、乙两方该债权灭失的其它情况。因此,丙方应当继续向甲、乙两方支付剩余承包费各2万元。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习荣增律师 1393115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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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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