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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荣增律师:遗产纠纷案件遗嘱效力及举证责任承担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许某于2010年10月去世,生前有与妻子共同购买的房产一套。许某有儿子、女儿各一人,其儿子于2004年去世,儿子留有孩子许乙。现许乙起诉要求代位继承许某遗产。庭审中,许某的女儿许丙向法庭出示了许某生前的遗嘱,载明“自己的一切财产由女儿许丙继承”。许乙的法定代理人即许乙的母亲对许某的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交纳鉴定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许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依照法律规定,许乙有代位继承权,但我国法律还规定,遗

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即在发生继承时有遗嘱的先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时或遗嘱范围之外的财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许乙的

母亲虽然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也不交纳鉴定费,这一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其所提异议无效,法庭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因此,本案应按遗嘱进行继承,一审法院驳回许乙的诉请是正确的。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习荣增律师 1393115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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