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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湖平律师:立据借款他人用 逾期未还需担责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某因经商缺乏资金,找到张某帮忙,以张某的名义向当地信用社贷款,并承诺“债务由李某自己来还,不用张某负责”,经不住劝说,张某表示同意。2010年1月5日,张某便与当地信用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十万元,约定利率、还款期限和罚息,并请王某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对于借款未予偿还。为此,信用社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和王某偿还借款。张某和王某认为,该债务由于有李某的承诺,应由李某来偿还。

【法律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该项借款确实是张某为李某所借,且李某也承认这个事实,这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该项债务应由李某来清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不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承诺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王某在芥款期限届满后也没有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刘湖平律师 137851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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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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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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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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