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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湖平律师:婚内借条 是否应当偿还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刘某(男)是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3月25日,李某因朋友急需用钱,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该笔借款于2010年1月1日之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均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的该借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关系。

【法律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有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和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之间部分财产作了书面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李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可以看作是对婚后财产的一种约定,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刘某所出借的10万元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刘某无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因此推断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双方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刘湖平律师 137851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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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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