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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明哲律师:本案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初,被告李某将新建私房(二层)工程交给被告王某施工(包工包料),王某为本地有名建房工匠。被告王某在承揽该工程后,于2010年3月6日雇请了原告张某进行当瓦工,双方约定每天工资为100元。当天上午,原告在被告李某新建私房工作时,不慎摔至一楼,导致左侧髋臼等多处骨折。原告受伤后即被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王某和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就一直拒付。2010年4月,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分  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责任。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行为应受《建筑法》调整,李某把工程交给王某时,应审查王某有无资质,而李某没有审查,李某有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应承担责任。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行为不应受《建筑法》调整。


【律师观点】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不应承担责任。

首先,王某与李某之间关系为承揽关系,应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合同法》调整。本案所建房屋是二层小楼,属于低层建筑。李某将新建私房交给王某施工,其形式是包工包料,而且李某只向其支付报酬,两人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应受《建筑法》调整。

其次,李某在审查王某有无资质的问题上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具有承揽资质。农民自建的二层以下低层住宅,在实行工匠资格证书的地区,由已经领取工匠资格证的人员承建;对于未实行工匠资格证书的地区,如果该工匠具有当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众普遍认同的,可以认定其具有建筑资质。本案中,被告王某是一个当地有名的建房工匠,其也经常在当地承揽建筑业务,故可以认定其有建筑资质。因此,李某对建筑工匠的选任没有过错。

综上,李某与王某关系为承揽关系,原告张某应向王某主张权利,李某对建筑工匠的选任没有过错。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雷明哲律师 139304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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