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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彦芬律师:公平原则解决进店费纠纷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甲酒店签订了一份酒水经销协议,约定:王先生负责酒店酒水供应,每月月底对账,月初结清上月全部款项。如果酒店故意拖欠货款,王先生有权随时停止供货,酒店赔偿其本金利息。并对供货期限、接受验货、签字盖章等细节双方都做了详细的约定,合同有效期至酒店进货数额达到15万元时止。但酒店还要求王先生一次性向餐厅提供“进店费”3万元,并且酒店不同意将该费用写入合同中,否则就拒绝与王先生合作。无奈,迫于酒店的强势,王先生交纳了3万元后开始向酒店供应酒水。但酒店只进了价值1380元的啤酒后就没有再进货,为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原告进店费3万元。

【律师评析】

根据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由此可见自2006年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店费已经被明令禁止了,但是,该办法只适用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而甲酒店不符合该办法适用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关于进店费,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它既不符合预付款、定金、违约金的法律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押金、保证金等。因此,对于王先生要求酒店退还进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定。

从本案来看,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甲酒店处在市场交易的相对优势地位,依据《合同法》第62条关于合同条款的法定补充规则透出的立法本意,此案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来处理。即由法律直接补全当事人所欠缺或不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甲酒店只进了1380元的啤酒后就不再进货,已经构成违约,并且王先生交纳进店费的目的也没有达到,因此,基于公平原则,酒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合同目的达成的比例退还王先生相应的进店费。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于彦芬律师 1393114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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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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