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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荣增律师:指控张某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集团公司财务副总经理,与下属子公司总经理于某关系较好。一日两人因经济问题同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审讯中于某交待,为了办成一起子公司购地拨款事宜,曾用小金库的钱给张某送去10万元,后张某将款很快划拨下来,还提供了证人王某证明此事。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证实,自己曾将小金库的现金给过于某10万元,但于某是否给张某自己没有见到,只是事后听于某说钱给了张某。检察机关据此指控张某犯有受贿罪。张某对此予以否认。争议:张某能否构成受贿罪?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对张某的指控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第一、于某的交待在刑事证据上属被告人供述。第二、王某的证言虽然证明自己曾给过于某10万元,但不能证明该款是否给了张某。因此,王某的证言对张某受贿来说并非直接证据。第三、张某否认自己曾接受过于某的上述10万元现金。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刑事审判定罪的证据要求确实充分。

在本案中,除于某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接受贿赂,而且张某否认受贿,其供述同于某的供述形成“一对一”的状况,在此情况下对张某定罪显然是证据不足。因此,本律师认为张某不构成受贿罪。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习荣增律师 1393115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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