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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肖秀伟律师: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可向另一方追偿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某(男)有婚前个人财产100万元,2008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女)认识并结婚,2009年1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商,经商所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夫妻家庭日常支出,但由于经营不善,全部亏损。之后,李某以婚前个人财产偿还了赵某的20万元债务,现王某起诉离婚。主要争议:李某以婚前个人财产偿还了赵某的20万元债务,其是否可向王某追偿。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此20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李某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偿还此2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后,其多付的债务份额部分可向王某追偿。

    一、此20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当参照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若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享有,该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当视其为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具体到本案,虽然李某以个人名义举债20万,未经得王某同意,但是该债务的用途为经商且所得收益均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王某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收益。因此,该20万元债务应当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李某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偿还此2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后,其多付的债务份额部分可向王某追偿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了夫妻共同债务,其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向另一方主张偿还其所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李某以婚前个人财产偿还了赵某的20万元债务,其多付的债务份额部分可向王某追偿。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 15830670873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肖秀伟律师 15081180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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