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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律师:此分割房产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甲与张乙为兄弟,1998年1月,张甲与张乙之父去世,遗留房产1套,张甲就搬入此房居住,张乙则外出打工。2007年1月,张甲将此房更名为其个人所有并欲出让,张乙得知后,于2008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甲停止侵权并依法分割此房产。张甲答辩称,1998年1月继承即开始,2008年1月张乙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争议:张乙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解答】

本律师认为,张乙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自1998年1月张甲与张乙之父去世至2008年1月张乙提起诉讼,虽然过去了10年之久,表面上看已过2年诉讼时效。但是,2年的诉讼时效应从张乙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张乙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是2007年1月张甲将此房更名为其个人所有并欲出让。所以,应从2007年1月计算2年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至2009年1月届满,而张乙向法院起诉时间为2008年1月。因此,张乙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分割此房产。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 1583067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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