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2年1月,张某(男,28周岁)与李某(女,26周岁)举行了婚礼,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两人在2009年6月才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12月,张某的父亲去世留下房产3套由张某继承取得,2010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分割此3套房产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此3套房产是否为两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本律师认为,此3套房产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具体到本案,张某与李某虽然是2009年6月补办的结婚登记,但是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是2002年1月,也就是说,自2002年1月起,张某与李某即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之后再看张某继承取得遗产的状况,本案中,张某是在2003年12月继承取得其父亲的遗产,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此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当对此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 1583067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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