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方舟案例

王云龙律师: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竞合案件中雇主可就人身意外险赔付部分免责?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甲雇佣乙为其开车,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花去医疗费等10万余元。乙曾以个人财产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保险,某保险赔付乙人身意外保险金2万元。

    某保险公司赔付给乙的人身意外保险金2万元,甲作为雇主是否对此2万元免责?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竞合案件中雇主不可就人身意外险赔付部分免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从人身意外险及雇主侵权责任的性质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乙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人身意外保险问题形成的是一种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乙与雇主甲之间就雇员受害赔偿问题形成的是一种雇主侵权关系。这是两种完全迥异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互不相干。

    二、根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履行合同义务者享有合同权利,与第三人无干

    此2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人是乙,买保险的出资是乙的个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是乙。根据合同法中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与乙,乙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所以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与第三人无干。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雇主甲作为合同第三人享有保险合同之利益,这显然是荒谬的逻辑。

     三、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雇主甲对保险公司依人身保险合同赔付给乙的2万元保险金予以免责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法律明确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定事由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人身保险合同赔付给乙的2万元人身意外保险金属于雇主法定事由吗?显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此雇主免责的规定。既然没有免责的规定,那雇主甲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全额的医疗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由此可见,工伤保险与侵权竞合的时候,受害人是有权要求双赔的。此最高院的答复意见虽不可在本案中直接适用,但是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险法律属性相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

    四、填补原则不适用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中填补原则仅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赔偿纠纷,因为财产权可以用金钱去衡量,而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雇主甲作为侵权人,其侵害的是乙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财产权,身体健康不可用金钱衡量,无论侵权人赔偿多少钱都无法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只要法律无禁止性规定,赔多少钱都是合理合法的。

     鉴于以上理由,本律师认为,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竞合案件中,保险公司以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赔付给受害人(雇员)的保险金部分,雇主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律师 15830670873)

0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世纪方舟前台.jpg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荣誉.jpg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地图位置-世纪方舟.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