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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荣敏律师:租房者老死出租屋中,家属在出租屋设灵堂被诉侵权,应否赔偿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2年,张某一家承租王某的房屋,2013年张某在出租房屋内因病去世,张某家属在出租屋内设置简易灵堂为亡者办丧事,王某得知后将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家属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主要争议】


    张某家属的行为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意见】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有损害后果;2、有违法侵害被告人身权益的侵权事实;3、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如下:


    一、张某家属无侵权行为,也并无过错


(一)张某家属的行为属于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张某去世,其家属在家中摆放亡者照片,设置简易灵堂属于善良风俗,并无不妥,这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使用房屋的规定。作为房主,应当在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予以包容和理解。


(二)一般来说,发生过自杀或者凶杀案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被人们视为凶宅,虽然该事件没有导致对房屋的物理形态——房屋的门、窗及墙壁等有任何的损害,但是按照传统观念和民间习俗,人们普遍不愿意居住和购买“凶宅”,这确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基于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由事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房主进行适当的补偿较为合理。而在本案中,张某系正常死亡,张某家属设置简易灵堂,是千百年流传至今的丧事习俗,作为房主应当理解和尊重,正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何人无此时?故此,这不会导致王某的房屋变为凶宅。


    二、本案并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王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失”是缘于非科学的观念,与张某家属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设置简易灵堂是寄托哀思以怀念逝世的人,属于善良风俗,这也是亡者家属应有的权利,这既不会对王某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更不会对其房产构成侵权,故此,损害后果根本不存在。王某所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因为其不能正确面对所致,这与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不是同一概念。


综上所述,张某家属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发生,故此,王某所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尚荣敏律师 1301156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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