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患方认为,产妇与胎儿的死亡与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直接相关,遂委托代理人(承办律师)提起诉讼。案件审理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界定“羊水栓塞”这一产科极高死亡率并发症的性质:是纯粹的、无法归责的医疗意外;还是由医疗过错行为所诱发或促成的医疗事故。该案先后经市、省及中华医学会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历经波折,最终认定医方存在过错且承担主要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是在被公认为凶险且难以防范的“羊水栓塞”发生过程中,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尤其是人工破膜与催产素应用)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之处。二是若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羊水栓塞的发生及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在患者自身存在高危因素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比例。
三、双方观点
(一)患方(代理人)观点及工作思路
代理人认为,根据产科诊疗常规,人工破膜术有明确的适应症要求,通常在产程活跃期、宫颈条件成熟时进行。本案中医方在患者未正式临产、宫颈评分不理想的情况下实施人工破膜,其指征把握不当,违反了基本操作规范。其次,在使用催产素这一强效宫缩剂的过程中,病历中缺乏严密、连续的胎心监护与宫缩压力监测记录,无法证明用药剂量与速度是安全的,存在观察监护不到位的重大缺陷。代理人主张,上述违规操作共同构成了“违规破膜”与“监护缺失下的催产素使用”,人为地、过早地干扰了自然产程,显著增加了羊水通过子宫创面血管进入母体循环的风险,是诱发本次急性羊水栓塞的主要外部促发因素。因此,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
(二)医方观点
医方辩称,其诊疗行为是基于对延期妊娠、胎儿估重较大等情况的综合判断,人工破膜与催产素使用旨在促进产程,符合医疗原则。医方强调,“羊水栓塞”是发病机制复杂、起病急骤、预后极差的产科危急重症,在世界范围内均属于难以预测和完全预防的医疗风险。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发生的这一罕见而严重的并发症,医院在事发后已竭尽全力进行抢救,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四、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中华医学会作出的终局鉴定意见。该鉴定结论认定:1、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人工破膜指征不明确、使用催产素期间观察监护不严密、病历记录存在矛盾等医疗过失;3、上述过失行为违反了产科诊疗常规,是造成急性羊水栓塞的主要促发因素,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4、鉴于羊水栓塞自身的高危性与凶险性,综合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参与度为60%。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判决医方按照60%的责任比例,向患方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五、分析研究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成功地在“医学高难度与高风险”领域,为患方厘清了法律责任,实现了司法公正。其代理与裁判过程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专业化代理:穿透医学复杂性,锁定过程性违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在于评价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下的规范要求。面对羊水栓塞这类医学难题,代理人没有陷入对疾病本身是否“可防可治”的无效争论,而是运用专业的医学知识,将复杂的医疗过程分解为“人工破膜指征把握”与“催产素应用监护”两个可被明确规范评价的具体环节。通过精准指出医方在这两个环节中存在的、明确违反诊疗指南与常规的操作,成功地将不可控的疾病风险,转化为可界定、可归责的“过程性过错”。这种“以过程评价为核心”的代理思路,是突破医学特殊性抗辩的关键。
(二)主导鉴定进程:以专业陈述影响专家判断
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往往决定诉讼走向。本案中,首次市级鉴定虽认定事故,但仅归结为“轻微责任”,反映出初期鉴定更侧重疾病结局的不可抗拒性。代理人并未被动接受,而是依据扎实的病历分析和医学论据,坚持并推动重新鉴定。在后续的省级及中华医学会鉴定中,代理人通过提交逻辑严密、依据充分的书面陈述意见,并参与现场陈述与答疑,有效引导鉴定专家组将审查焦点从对“疾病凶险性”的感叹,转移到对“诊疗行为合规性”的审视上。最终鉴定意见几乎完全采纳了代理人对过错点的分析,实现了责任认定的根本性扭转。这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鉴定程序中的能动性与影响力。
(三)价值启示与行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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