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因涉及公共利益与企业权益的平衡,更需严格恪守程序正义原则。本文以一起化工公司暗管排污处罚案为切入点,剖析陈述申辩权保障中的程序要求及司法审查标准,为生态环境执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化工公司暗管排污案
(一)基本事实与时间线
2019年11月28日,某县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向A化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46号,下称“46号告知书”),认定该公司在废水排放口前设置暗管,可通过暗管排放废水,拟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停产整改并处80万元罚款。告知书同时明确:“当事人可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2019年12月2日(距送达仅4日,7日陈述申辩期未届满),A公司提交书面申辩材料,主张暗管系历史遗留设施,未实际排放废水,46号告知书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同日,环保局以“处罚过轻”为由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撤销46号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47号,下称“47号告知书”),将罚款金额提高至100万元,陈述申辩期缩短为3日,且未提及“责令停产整改”内容。
2020年3月12日,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下称“1号处罚决定”),内容为“责令停产整治,并处100万元罚款”。A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1号处罚决定。
(二)案件核心争议
1. 环保局在7日陈述申辩期届满前撤销46号告知书,是否剥夺当事人的期限权利?
2. 47号告知书未告知“责令停产整治”内容,最终处罚决定却新增该事项,是否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3. 环保局未履行查处分离、法制审核程序,是否构成程序瑕疵?
二、程序正义的三重底线
(一)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石,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46号告知书明确赋予A公司7日陈述申辩期,这一期限设定构成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承诺”。A公司基于此信赖,有权在7日内充分准备(如收集暗管未使用的证据、咨询专业意见等),而环保局在期限届满前(仅4日后)即撤销告知书,实质上剥夺了其“完整行使权利”的机会。
行政机关指定7日陈述申辩期,即向相对人作出‘保障其在该期限内完整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可能计划在期限内补充意见,行政机关提前终止程序,属于未保障相对人用尽权利的程序违法。
(二)陈述申辩权的实质性保障
行政机关告知的“拟处罚内容”必须与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一致,否则即剥夺当事人针对新增事项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47号告知书仅告知“罚款100万元”,未提及“责令停产整治”;而1号处罚决定却新增“责令停产整治”,该事项未经过陈述申辩程序,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实质性剥夺。
行政机关可能主张“责令停产整治属于责令改正,非行政处罚”,但即便如此,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可单独或与处罚一并下达”,若与处罚一并作出,仍需在事先告知中列明,否则当事人无法就该事项提出意见。任何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处理结果,均需经过陈述申辩程序,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三)查处分离与法制审核的刚性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且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本案中,环保局未履行查处分离程序,且缺失法制审核环节,进一步加剧了程序瑕疵。尽管该问题非案件核心争议,但印证了行政机关程序意识的不足——程序正义需贯穿处罚全流程,而非仅关注“告知-申辩”环节。
三、结语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而陈述申辩权的保障是程序正义的核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不仅要“实体合法”,更要“程序正当”——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背弃对相对人的期限承诺,不得新增未告知的处罚事项,不得简化法定程序。唯有严守程序红线,才能实现“纠正违法、教育守法”的生态环境执法目标,提升环境法治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特别声明
本文章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系列文章为本所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系列文章的任何内容或图片,请注明出处。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8月,系河北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130余人,自有办公面积达2500平方米。
我所是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有省政协委员1人,市区政协委员4人、人大代表2人。他们在服务保障全省发展大局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树立了新形象,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所设有公司、金融、政府法律顾问、保险、涉外、知识产权、刑事、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行政、生态环境与资源、财税、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与破产、民事侵权、青少年维权等十多个部门及团队。我所承办的多起金融、刑事、涉外等法律事务曾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些案件堪称中国经典案例,对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河北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社等各大权威媒体相继采访报道。
在社会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2011年7月被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11年10月被河北省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6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9年2月被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6-2018)......
“以专业服务回报社会,以法治理念奉献社会”,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体律师秉承“勤业敬业、客户至上”服务理念,愿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联系我们:
电话:0311-68050155
网址:http://www.lawyer0311.com/
微信公众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C座九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