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崔某某于1998年在某中学开始上班,一直至2024年,某中学因校址搬迁,向崔某某支付工资至2024年7月,之后未再支付相关待遇,2024年9月1日开学后,某中学没有为崔某某安排工作岗位。2024年10月,崔某某以某中学存在拖欠工资和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某中学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崔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中学支付工作27年的经济补偿、拖欠工资、中考奖励。
仲裁裁决:支持拖欠工资,未支持中考奖励,经济补偿仅支持2008年之后的。关于经济补偿部分的裁决理由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之日起开始施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自该法施行之日开始存续,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一审判决: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崔某某拖欠工资、中考奖励,但认为经济补偿也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裁判理由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除维持拖欠工资及中考奖励判项外,还改判支持了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裁判理由引用了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 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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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本案最大争议点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应否支持?《劳动合同法》系统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各种情形及计算方法,第一反应是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的裁判观点是否没有问题,但经过我们的法律分析及检索,支持2008年之前经济补偿的案例也存在很多,法律依据基本同二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而且北京、上海、湖北、吉林、陕西、安徽芜湖、广东中山、广东惠州、山东青岛、浙江杭州等地,通过会议纪要、指导意见、参考意见的方式均规定了2008年以前入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实在一审阶段我们也充分发表了我们的意见并提交相关案例,很遗憾一审法院未采纳我们的观点。二审阶段经检索我们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3-16-2-186-002的案例与我们的案件极其相似,该案例支持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我们马上提交申请书及案例,请求二审法院裁判时参照该案例,最终取得了二审改判的积极效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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